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有关规定,由宿迁市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宿迁市民政局、江苏红智标准化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申报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团体标准,经我会评审,该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批准立项。
请起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实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利权
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交通大厦1004室
电 话:15951366558
邮 箱: 2820006543@qq.com
宿迁市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