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依据《辽宁省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协会提出2项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进行公示。详情请见附件。
本次公示期为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协会反馈,未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实验室沈河区青年大街168号(A-29-7)
联系人:谢有为 18804001199
附件1:《心理服务工作规范》立项申请书
附件2:《心理服务工作者评价》立项申请书
辽宁省心理咨询行业协会
2019.8.26
附件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项目名称 | 心理服务工作规范 | ||
项目负责人 | 杨子 | 联系电话 | 18840067888 |
制定或修订 | R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项目类别 | □基础 □方法 R管理 □安全 □卫生 □其他 | ||
主要起草单位 | 协作单位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
计划起始时间 | 2019年8月 | 完成时间 | 2020年2月 |
目的、意义 |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信访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是落实该方案的政策之一。 国家人社部取消了心理咨询师资质要求的同时,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期的心理服务需求越来越多,为了引导辽宁省的心理服务市场规范发展,规范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特提出制定《心理服务工作规范》标准。 | ||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要求。不适用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心理健康诊疗。 本标准针对社会心理服务(不包括心理健康诊疗)的工作流程提出规范性的工作要求。包括:人员能力、资源需求、服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异议处理等。 本标准将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细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要求,一方面规范心理服务的提供过程,一方面使社会公众和心理服务需求者了解、学习心理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 | ||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 GB/T 30446.2-2013《心理咨询服务 第2部分:服务流程》,规定了心理咨询服务的原则、通用流程和要求,适用于具有相关资质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心理咨询需求的服务。 本标准和该标准不冲突,是对其的细化和补充,更有利于行业机构、消费者掌握心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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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2: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项目名称 | 心理服务工作者评价 | ||
项目负责人 | 杨子 | 联系电话 | 18840067888 |
制定或修订 | R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项目类别 | □基础 □方法 R管理 □安全 □卫生 □其他 | ||
主要起草单位 | 协作单位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
计划起始时间 | 2019年8月 | 完成时间 | 2020年2月 |
目的、意义 |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文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信访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落实该方案的三大政策就包括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具体为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健全行业组织并加强管理。 国家人社部取消了心理咨询师资质后,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过渡证书,让从业者和消费者无从选择。 为使辽宁省心理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尽快满足心理服务市场的需求,特提出制定《心理服务工作者评价》标准。 | ||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心理服务。不适用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心理健康诊疗。 本标准对社会心理服务(不包括心理健康诊疗)的服务能力提出评价要求。包括:评价原则、理论知识评价、实操能力评价、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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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 目前国内无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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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