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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2019-12-27
发表人: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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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冶能协)团体标准建设,推动冶金及相关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碳等各项业务的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管理,依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冶能协团体标准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为打造更高产品品质或者差异化、特色化需求,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上,由中国民贸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应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4.促进产业发展,填补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

5.根据市场需求行业导向,引领行业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受会员企业或其它企业委托,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需要统一的设计方法、计算方法、服务、软件、产品开发等,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6.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符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规定。

第四条 起草的团体标准编号为:T/GDNY xxxx-XXXX。T为团体标准的代号。后面的GDNY xxxx-XXXX分别为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的缩写和顺序号、发布的年代。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冶能协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团体标准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经过分析研究后,确定制定团体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工作标准。具体执行部门为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确定了标准的名称后,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按照起草标准的程序进行工作。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具体编写方法可以参考有关“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编写指南”。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

第八条 省冶能协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和上报团体标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和上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批准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九条  省冶能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建(或授权)的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通过调查研究,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附件二、三)。

第十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征求意见(见附件四)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小组对返回的意见要汇总整理,逐条讨论,确定处理结果。对意见的处理应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五),作为审查会讨论的依据和报批标准的附件。

第十一条  标准的审查由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采取会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六);并附审查专家名单(见附件七)。函审时,应形成“函审结论”(见附件八)并附“送审稿函审单” (见附件九);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 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可以报批。团体标准由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审查专家组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对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起草组,完善后重新上报。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项目报批汇总表(见附件十);

(二)团体标准申报单(见附件十一);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含附件;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若有);

(八)涉及专利标准相关材料(若有)等。

上述文件均需电子版本和纸质文件1 份。

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团体标准由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审查并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 日。

第四章复审

第十六条 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组织(或授权)标准起草组,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复审结束时要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十二)和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十三)。

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二) 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

(三) 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冶金及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依据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团体标准开展相关的产品制造、服务、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以省冶能协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认证规范和体系,开展产品质量评价及认证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团体标准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使标准得到社会更多方面的认可,并力争有更多的省冶能协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的版权属省冶能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省冶能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一条省冶能协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明确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省冶能协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制定、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协商各方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冶能协团体标准标志的使用由使用单位向省冶能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交使用申请,经核查执行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服务获准使用省冶能协团体标准标识。

第二十四条 省冶能协团体标准属于知识成果,对制定水平高,应用范围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政府部门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谁需求、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筹集资金,按照《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同时接受有关政府府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省冶能协团体标准相关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出版、推广,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冶能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


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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