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办发〔2015〕13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文件精神,依据《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国办发〔2017〕60号)提出完善营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策略,根据我会印发的《中国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中营学发〔2017〕0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面向全国相关行业开展2018年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1. 申报项目应当紧密围绕营养健康领域产业与技术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具有可行性。
2. 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市场需求旺盛的标准项目,填补国家、行业标准空白,重点满足食物营养、人群营养(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公共营养、运动营养等重点领域的产品、方法等标准化体系建设需要,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计划。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中国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为自愿性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为切实提高标准制修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相关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申报中国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单位应有明确的经费来源;申报单位应联合3家(含)以上共用标准的单位组建标准工作组,并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
注:对于行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标准,在自筹经费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时,学会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3. 申报单位将《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中国营养学会法规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三、申报周期及立项审批
申报单位可依据前期的调研情况随时通过我会进行申报,法规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标准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法规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每季度末汇总初审通过的标准项目,于下季度初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会审批立项。
四、联系方式
中国营养学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 邮 编:100053
联系人: 周瑾
电 话:010-83554781-810
邮 箱:keji@cnsoc.org
附件1中国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pdf
附件2. 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doc
中国营养学会
2017年12月05日
